1.A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企业。2020年,计提了100万元用于员工教育费用,但实际发生了50万元。今年的工资总额是1000万元。请问,企业提取的员工教育费用中超过限额的部分,是否可以结转用于未来几年的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超额金额可以结转,并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的金额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员工教育费用部分可以结转用于后续年度扣除。这是指实际发生的金额必须超过限额才能结转扣除。A公司2020年度员工教育费用扣除限额为8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0万元。未来几年可结转的可抵扣金额为0。
企业定向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捐赠,是税前扣除的前提和手段。企业定向捐赠应当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定向捐赠渠道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税清单上的单位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定向捐赠对象方可税前扣除。
3、本年已扣除2019年度符合企业条件的研发费用,2020年度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因此,销售年度发生的相应材料费用会抵消2019年或2020年的研发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和征收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公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形成产品一部分对外销售的,不得扣除研发费用中相应的材料成本。如果产品销售和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并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研发费用中,则该年度的研发费用可直接由销售年度的相应材料费用抵销。如果抵消不足,则将结转,以便在随后几年进一步抵消。因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产生的产品所对应的材料成本应在2020年冲减研发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为基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能否在清算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销售开发产品的税收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允许当期按规定扣除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款。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预缴的年度税款之前扣除。
5.如果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并且整个工程已经完工,那么在计算整个完工工程时,是否可以扣除未付的工程款(无需开具发票)?发票是否用作扣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发生费用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作为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的,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按账面金额计算;但是,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时,还应提供有效的成本和费用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未取得分包工程发票的,可以暂按其账面价值计算;但在汇算清缴期间(次年5月31日前),未按规定取得的分包发票不予税前扣除。
6.本单位员工出差时,按规定办理机票和保险,但仅办理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第9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费用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扣除。因此,机票附带的保险单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需要开具发票。
7.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了评估B公司的经营业绩,A公司负责分配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报酬。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薪酬是否可以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税款、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支付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A公司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为法人。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不得扣除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报酬。
8.A公司是一家从事2020年发明专利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已将“其他费用”计入其通信费用中。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从研发费用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和征收范围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技术研究保险费、检索、分析、评估,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估、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抵扣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讯费用不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因此不能享受扣除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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