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郑州地区代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一站式服务
记账知识
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节日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22-09-21 09:47:49 浏览:67
文章导读: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节日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问: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节日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综上,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过节费、节日礼品,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取得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公司的水电费支出,会计这样做账太机智了!
下一篇: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经理
热线:18530966149
固话:0371-60926906
QQ:2669622829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与东一街格拉姆大厦B栋2102室

工商代办服务
Copyright © 2017-2020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豫ICP备17038850号-5
 
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
0371-60926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