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公司2020年 1月 10 日为扩大产能新购入生产设备入账价值240 万元,企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率为 0%,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购入后当月投入使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这台生产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2021年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不考虑特殊情况,则:
步骤一:计算2020年度折旧摊销额:2020年会计折旧额:240÷10÷12×11=22万元;2020年税收加速折旧额:240 万元。2020年度纳税调整:纳税调减218万元正常情况下,在后续计提折旧年度内,应该纳税调增218万元
步骤二:2021年1-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2021年1-10月会计折旧额:240÷10÷12×10=20万元2021年1-10月税前扣除额:0元2021年度折旧纳税调整:纳税调增20万元
步骤三:2021年10月份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纳税调增还剩余198(218-20)万元,由于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所以应该在处理环节纳税调增198万元。从另外一个角度,会计处理时,还剩余折旧198万元未计提(240-22-20),计入会计损益,影响会计利润,但是“剩余折旧198万元”已经在2021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不纳税调增,重复扣除了。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了《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 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的“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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