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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产转让中隐藏的税务风险
发表于:2022-03-01 15:22:52 浏览:18
文章导读: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的建立和产权配置的优化,它已成为融资和资本转移的重要形式。为了规范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运行的作用。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政策盲点规避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本文通过案例阐述了股权转让过...

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的建立和产权配置的优化,它已成为融资和资本转移的重要形式。为了规范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有效地发挥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运行的作用。然而,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政策盲点规避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本文通过案例阐述了股权转让过程中税收待遇的差异,探讨了税收政策规范化的途径和方法。

案例介绍

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与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前,a公司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企业账面资产5000万元,评估后的资产价值2.2亿元,评估增加值1.7亿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加值。

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2.2亿元。a公司收到2.2亿元后,扣除长期投资成本5000万元,计入年投资收益1.7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之间的税务差异

这是一个典型的股权资产转让避税案例。所谓权益性资产转让,是指以权益转让形式进行的实质性资产转让。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对象是以股份形式存在的企业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而不限于特定的资产。因此,无论是在土地管理还是税收政策上,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资产转让都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利用股权转让与房地产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差异,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受让人应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不改变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则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转让方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为了直观地反映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税负差异,以本案为例,比较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税负差异。假设土地相关部门允许转让交易,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无相关税收优惠。

以房地产转让交易的形式,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约1.09亿元,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共计615.61万元;以股权转让交易的形式,转让方支付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4260.1万元,受让方支付印花税10.1万元。可以看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均大幅减少。

股权转让中的避税危害

首先,它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从股权转让与房地产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差异来看,现行税收政策在防止企业利用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房屋、土地等资产转让目的方面具有明显的政策避税空间。目前,增值税政策作为流通环节的主要税种,往往被用作确定行为本质的首要依据。增值税政策确认了股权转让的本质,这将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的定性行为产生连锁影响。从地方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此类避税案件并不少见。税务企业之间经常就交易的实质发生争议。企业采用所谓的“合理避税”方法,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二是实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虚拟化。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际转让房地产和其他资产,避开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和房地产使用、转让的监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土地和房地产使用和转让的监督,对开发和转让条件、房屋和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求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审查。

三是企业税负不均。在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表面上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也支付了2.2亿元,但购买了B公司100%的股权,而不是资产成本价,B公司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仍为5000万元。在B公司后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土地使用权始终为5000万元。如果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为3亿元,B公司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增值金额为2.5亿元(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和费用),税收负担集中在B公司。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B公司作为转让方,将按照1.7亿元的增值税缴纳相关税费,C公司将按照后续房地产开发经营中8000万元的增值税缴纳相关税费。税负将由两家公司承担,税负相对平衡。

案例启示

股权转让是企业正常的独立经营行为。采取这种方式避税,纳税人操作简单,避税收入高,对纳税人很有吸引力,容易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造成税收的严重损失。因此,此类行为应得到有效监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股权分置和资产交易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定义,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例如,美国在《国内税收法典》中规定,如果股权购买方将在不久的将来清算目标企业,以直接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则股权收购将被确认为资产收购。

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定义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

郑州注册公司小编认为,股权转让的实质可以根据以下三点认定为资产转让:

第一资产结构单一,只有房屋或土地,几乎没有债务,或者只有与资产直接相关的债务;

第二、股权转让价格基本上由资产价格决定,企业股权转让不是为了取得企业资产收益、剩余财产分配、公司事务表决权等复合权利;

第三股份全部转让。转让前股东对企业股份及其所持房屋、土地不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于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对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有许多不同的规定,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税务部门来处理此类避税,而是依靠工商、房管、税务等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共同努力,提高协同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建立协商机制,处理此类避税案件的争议,尤其要关注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共同受理涉嫌避税的案件,统一认定案件性质。

建立“税务筹划”的风险防控机制。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房地产转让方式的税负率差异很大,这就吸引了一些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帮助”a公司避免了很多税收,但B公司未来将承担沉重的税收负担。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法宣传,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控机制,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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