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以前年度与A公司签订一份软件合同,当年A公司已开出发票30万元,我公司已挂账应付账款,由于系统问题,A公司未能完成此项目,30万资金不予支付,我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哪些材料?
专家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A公司未能完成软件的交付,但是贵公司已经凭据其开具的发票入账。首先如果贵公司入账时将该事项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的,那么在资产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就将资产入账并进行摊销的属于会计差错。且A公司没有完尽的履行其义务,导致贵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贵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应凭据红字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且将之前确认的资产以及摊销金额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进行补充申报。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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