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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团的发票分割单入子公司的账是否合理?
发表于:2019-07-22 10:52:20 浏览:17
文章导读:问题描述我们有个子公司使用的电,去年已经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预付了电费,但是因为变压器是...

                                                             问题描述


我们有个子公司使用的电,去年已经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预付了电费,但是因为变压器是集团公司的名称(资产是集团公司的,名称不能改),供电公司只能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无法取得发票,请问子公司如何将预付的电费计入费用?使用集团的发票分割单入子公司的账是否合理?(将集团的发票复印后加盖集团公章)郑州注册公司小编回复



贵公司凭供电公司开具给集团公司电费发票复印件和集团公司开具的发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温馨提示:贵公司和集团公司分摊电费时,应留存备查子公司分摊电费的依据(比如子公司电表计费数据等等)以证明该项分摊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作出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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