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不是商品,非法买卖发票必将严惩!
我们先来看一下,税务部门对企业的风险提示:
重要提醒,又快到结账的时候了,这里提醒大家,从上个月风险应对指标看,1,如果没有进货发票,将被风险预警,分析检查是避免不了的,2,一般纳税人企业有进项,但销项与进项不匹配,也是风险重点,这里包括商品名称不符,金额差别太大。所以说,进货必须有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有合法的记账凭证,原先从市场上没有发票的货物,将没有了生存空间,在变革时代,观念不变,就被淘汰。
这个是某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企业的一个风险提醒,其实说来说去,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发票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模式,发票是税收的重要凭证。正因为如此,很多人才会在发票上不断地打主意,妄图通过发票来实现自己非法的目的!
可以说自从发票面世以来,就伴随着各种虚开行为,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更是很多违法人员虚开、倒卖、虚抵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在税务部门金税工程上线以后,对发票采取了严控,特别是金三系统全面上线,可以说对发票起到了全面的管控,各种虚开虚抵的行为从根本上得到了拒绝!举个例子,有些单位如果因为进项不够,通过小卡片联系违法人员以较低的税点购买了进项专用发票,并当月认证通过,但是卖方在发票开出并销售以后,转过月的征收期并没有申报纳税,或者是在月底最后一天作废,那么购买发票的一方即使当时认证通过,转过月以后,通过金三系统也会将此张发票作为异常发票,不仅不能抵扣,还要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等,损失更大!
还有一些企业,也知道税收知识,知道从陌生人那购买发票有风险,但是因为利益诱惑,于是委托熟人从朋友的朋友那里开票,而且把全额款项(近百万)都打给对方账户,力求“四流一致(票、货、款、合同)”,自认为万无一失。却不曾想,款打过去第二天对方老总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其实说到这,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所有的非法卖发票的都是骗人的!他们只会收取自己的利益,绝不会让你的企业真正减税!任何买卖发票或者是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都可以监控到,最终损失的肯定是自己!
《刑法》中对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再来看看虚开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违法,无业务买发票抵扣也是偷税漏税行为,同样也是违法!
发票,既是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认可,也是规范企业经营的凭据! 之前听一个律师说过“最赔本的买卖就是犯罪”,那么各位会计老板们,看到这些是不是在心里重新算本账了,自己的商业模式是否需要改变?在赚更多的钱和睡得踏实两者之间是否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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