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伴随着公司经营会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注销公司,但其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因此,若公司被注销后,仍存在的债务又由谁来承担呢?当公司注销了之后,诉讼主体要如何确定?公司的债务要如何偿还?
1公司注销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常见注销原因如下: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诉讼主体如何来确定?
企业是否被注销是确认诉讼主体的一个“分水岭”。企业未被注销前,其民事主体依然合法存续,一旦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企业法人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
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3公司注销后仍存债务谁来清偿?
公司注销后仍存在的公司债务,若存在以下情况,相关责任人可能对未清偿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的。如果股东成立公司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未实际到位的,由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律师是如何建议的?
1、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陷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出资完成后,股东应认真履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禁止抽逃公司资产,严格对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区分,避免因人格混同而被负债务。
3、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时需保留好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如:快递单、电子邮件、公证书等)。
4、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注销,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