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郑州地区代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一站式服务
一般纳税人企业记账
新公司专票抵扣问题
发表于:2019-12-16 13:21:08 浏览:126
文章导读:问题描述新成立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次月,那当月接收的机动车专票在次月能扺扣吗?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第一条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的,都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描述

新成立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次月,那当月接收的机动车专票在次月能扺扣吗?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第一条或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的,都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一般纳税人购货,找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
下一篇:告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证确认期限啦!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经理
热线:18530966149
固话:0371-60926906
QQ:2669622829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与东一街格拉姆大厦B栋2102室

工商代办服务
Copyright © 2017-2020 河南晟森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豫ICP备17038850号-5
 
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
0371-60926906